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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客家商会章程

发布日期:19-01-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广东省客家商会﹙以下称本会﹚。英文名称为:Guangdong Hakka Chamber Of Commerce 英文缩写:GHCC。

第二条  本会是由客家籍在广东省投资的工商企业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以法建会,以德立会,以责长会,以利兴会”的宗旨,秉承“崇商论道、联谊合作、共谋发展、世代传承”的方针,践行“诚信为道、知识为本、四海为商、家国为魂”的客商精神,服务会员企业,造福客家乡亲,促进社会和谐。

第四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业务指导单位为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六条  本会会址为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深盐路2028号大百汇生命健康产业园。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调在粤客家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促进交流合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二)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编辑信息刊物,搜集市场信息,宣传投资环境,开展业务培训;

(三)开拓投资融资渠道,帮助会员企业增强发展能力;开展招商引资、经济考察、展览展销、经贸合作等商务服务,促进会员企业发展;

(四)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合

理诉求;

(五)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建设,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六)接受省及各市政府职能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七)引导会员传承客家传统美德,弘扬客家文化,宣传海内外热心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义利兼顾、回馈社会的优秀客家商人。

 致力于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积极参与社会建设,关爱弱势群体,促进社会和谐。

第三章  会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性质单位会员,由普通会员和团体会员构成。

本会每年年检时将会员名册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普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持有广东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

(四)连续三年以上经营情况良好,无不良经营记录;

(五)能积极参与客家地区的社会建设事业;

(六)积极缴纳本会规定的会费,热心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出入会申请;

(二)填写入会申请表并缴纳会费;

(三)普通会员由商会秘书处确认会员资格。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二)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参与会员之间资源共享、合作共赢的项目;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活动;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  申请加入本会的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省内以客家籍企业家为主体构成的社会组织;

(二)持有各级民政部门颁发的社团登记证书;

(三)拥护本会章程且愿意以整体名义加入本会;

(四)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  本会团体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出入会申请;

(二)填写《广东省客家商会团体会员登记表》;

(三)提交各级民政部门颁发的社团登记证书复印件及组织简介;

(四)理事会审核通过。

第十  本会团体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与本会的重大决策;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及享用本会的资讯平台;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主要负责人列席本会理事会会议;

(六)团体会员中的所有成员均可申请担任本会理事会职务;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  本会团体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  本会设立荣誉、名誉职务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聘请社会各界知名人士担任荣誉顾问、总顾问、顾问、荣誉会长、名誉会长等职务。

本会荣誉、名誉职务除特别注明外不具有会员身份,不具有表决权。被聘请的人选须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聘任

第十  本会按照下列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万元;

(二)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万元;

(三)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万元;

(四)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万元;

(五)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6万元;

(六)一般会员单位每年0.4万元。

一般会员单位应一次性缴纳一届五年共2万元的会费,缴费后不可退费。

凡理事以上单位一次性缴纳10年会费视为永久会费,缴费后不可退费。理事会成员由于年龄身体等原因,可向理事会推荐符合任职资格的亲属继任合适的理事会职务。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商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的除名由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半数以上会员代表通过除名决议生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

会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方式出席大会并被确认符合资格者即为会员代表。会员代表数量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订或修改章程;

(三)制订或修改会费标准;

(四)制订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五)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监事;

(六)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第二十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年。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要召开一次会议,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经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到会的会员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出会议纪要,并由监事长签名确认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选举方式

本会制订或修改章程、会费标准,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监事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二十条  本会的换届选举

下一届理事会候选人的产生方式由本届理事会审定;监事会候选人的产生由本届理事会决定。凡有选举事项的大会,监事会必须在会前对会员代表资格进行审核,以确认选举的合法有效性。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组成。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三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本会的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七)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八)审议并决定理事会成员的任职,提议并决定对会员的处分;

(九)聘任或者解聘本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十)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十一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或用书面表决方式决议事项)。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时,由会长委托执行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三十  本会理事会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第一、三、四、五、六、七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六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长签字确认,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可以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

三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

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一名,监事四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监督会议程序有效性和表决结果合法性,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情况,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有权向理事会提出建议或向登记管理机关反映情况。

第三十  本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

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应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三十条  会设会长、执行会长、驻会会长各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秘书长一人。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依照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每届任期五年,通过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可以连任。

驻会会长的任免由会长、执行会长提名,提交理事会表决。驻会会长为专职,在会长、执行会长的领导下,负责商会的日常事务,分管商会秘书处工作。

会长为本商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轮值执行会长制度。

轮值执行会长由会长在常务副会长中挑选提名,报理事会审定。在会长领导下,每位轮值执行会长负责主持本会的日常工作两年,特殊情况下经会长提议报理事会审定后可以延长。担任过轮值执行会长并为本会做出杰出贡献者,由本会授予荣誉会长称号,并继续履行常务副会长职责,参与本会理事会的决策。

第三十条  会根据需要可设立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组成,对理事会负责。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按章程规定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报理事会审核;
(二)部署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务。

第三十条  会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由会长决定召开,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或用书面表决方式决议事项

会长办公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全体成员半

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办公会议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时,由会长委托

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会长办公会议成员可以提议召

开会长办公会议。

四十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监事必须具备条件:

(一)、会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其所在企业必须为广东省知名企业,在纳税、就业、慈善方面做出了显著贡献;

3、品行端正,大公无私。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心正、身正、言正、行正”的行为准则;

4、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5、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6、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7、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监事

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在本商会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的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十一条  本会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理事会,接受年度会员代表大会的质询。

四十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为专职

秘书长须经会长提名,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决定聘请。秘书长的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理事会任期,经会长提议,理事会审议通过可以延长。

四十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

(三)协调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会批准;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出席会长办公会议。

四十 本会届中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的变更和增补由理事会决定,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代表大会

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还应及时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十条  本会会长的变更。

本会会长在任期内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职务的,会长单位应提前2个月书面报告理事会,并可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会长继任人选。理事会在收到会长单位报告后,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研究确定接替人选,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

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会长变更后,本会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

第五章  内部管理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会的财务工作职责和管理:

本会的经费审批权限由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不得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否则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十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五十一条  本会每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向全体会员公告。

本会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

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本会聘用、解聘承办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五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

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五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五十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方、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捐赠方、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五十条  本会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条  重大活动备案报告

本会开展重大活动如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修改章程,涉及领导机构及负责人

的选举,法定代表人和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变更等会议;发生对本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等,应提前30天向登记管理机关作书面报告;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

均采用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

地点、经费等方面。

第五十条  信息披露工作

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六十条  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并按期进行换届。

第六十一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本会党支部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请求上级党组织及时对本会党支部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审核本会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六十二条  本会党支部是党在本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六十三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原则上每届修改一次

六十四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六十条  本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

(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因其他原因终止的。

六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商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应用于公益性或者非盈利目的或者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章  附  则

十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注:本章程于2019年1月12日经广东省客家商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修改,并经2018年度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